一组劳务派遣服务涉税政策问答
【实用】一组问答劳务派遣服务涉税政策来了解!
上海税务 2023-01-19 11:17 发表于上海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那么劳务派遣服务涉及哪些税收政策呢?
今天就跟申税小微一起了解一下吧!
01、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判定
问、如何判断我公司是否是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规定,符合条件的从业人数是否包含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答: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问、我公司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的支出应该如何在企业所得税进行税前扣除?
答: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人员人工费用归集
问、我公司在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时,人员人工费用归集是否包含劳务派遣员工?
答:包含。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中的人员人工费用是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高新技术企业人员人工费用归集
问、我公司属于高新技术企业,人员人工费用归集是否包含劳务派遣员工?
答:包含。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中的人员人工费用包括企业科技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科技人员的劳务费用。
【政策依据】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及附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抵扣优惠
问、我公司属于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了另一家企业满2年,目前想要享受“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的税收优惠,在判断其是否属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时,从业人数是否包含其接受的劳务派遣人员?
答:政策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员及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人员。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02、增值税
增值税计征方法
问1、我公司属于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应如何计征增值税?
答: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问2、我公司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应该如何计征增值税?
答: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发票开具
问、我公司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并选择差额纳税,差额部分能否开具专用发票?
答: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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